刑法论文_风险社会视阈下新一代无线电通信技术 

文章目录

1 风险社会视域下无线电发展历史及其与刑法的互动

1.1 无线电的发展以及相关刑律的变化

1.2 风险刑法观的影响与表征

    1.2.1 法益第二意义纬度要求

    1.2.2 刑法处罚时间提前

2 新一代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多维解构

2.1 5G的特点

    2.1.1 无线电技术固有特点

    2.1.2 5G独有特点

2.2 5G技术携带的安全风险

    2.2.1 移动网络运营商罹遇的财产权风险

    2.2.2 利用者面临的安全风险

3 风险社会视阈下刑法的发展及其限度

3.1 相关刑律变动的预测

3.2 刑法变革的限度

4 结语

文章摘要:5G于2019年投入商用,昭示着5G已然成熟.回顾以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,其在为社会带来无穷益处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诸多犯罪问题.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,刑法分则的第288条的历史变动符合风险社会中刑法的特点.此时5G正处于起步阶段,基于其技术特点,其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风险也颇具自己的特色.相对4G,5G聚焦产业的融合使得社会之中的联系更为紧密,从而加剧了个人安全风险以及公共安全风险.而由于刑法第288条位于刑法分则第6章,其与5G引发的安全风险已然错位,故刑法第288条必然会被进一步修改.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,刑法第288条应当更注重对公共安全的保护.故刑法第288条所规制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被交与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.此外出于对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,刑法第288条应当进一步细化,取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单处罚金刑的规定.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分类号:TN929.5;D9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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